入会须知
一、会员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指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法人;个人会员应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突出的业绩、造诣或专业特长;
(四)加入本会之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在本会自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重要情况,提交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会员拖欠缴纳会费满六个月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终止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定及行业自律要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三)单位会员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其他须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发展规划,确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纸质或电子文件均可)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通过网络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三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须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三、理事会
第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记录、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担任协会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由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的,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续任,应及时调整或增补。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的动议;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选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进行解释;
(七)决定内设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专兼职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常务理事会
第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3个月(最多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